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5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旺晓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包晓光,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枫,女,住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内蒙古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包晓光、韩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6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国民
审判员 张蒙江
审判员 李婷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丽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