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晋0824执213号迪兴华:你与李康辉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的(2017)晋0824民初18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康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们单位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迪兴华返还申请执行人李康辉小麦150928斤及粮息(粮息自2016年4月5日起计算至粮食还清之日止,粮息按双方约定年息3%计算,小麦折合人民币1.15元/斤)。(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1885元。案件执行费500元。(4)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户银行: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账户:658103010300000026325特此通知。执行员 段焕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