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710号
原告:韩某。
被告:王某。
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韩某承担。
审 判 员 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贾如意
书 记 员 刘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