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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12执6649号

戴一欧与戴黎明赠与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戴一欧;戴黎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戴一欧与戴黎明赠与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2执6649号 申请执行人戴某某,男,200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欧寒梅,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之母。 被执行人戴黎明,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戴某某与戴黎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戴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12民初7866号民事调解,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戴黎明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证券、无互联网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戴黎明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 晓 纲

审 判 员 贺 诚

审 判 员 王 昆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 磊 打印人:杜 磊 校对人:胡 琳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