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81民初390号
原告:宋晓华,女,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代理人:迟殿武,蛟河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纯余,男,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徐杰,女,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宋晓华与被告袁纯余、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晓华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徐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晓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宋晓华撤回起诉。
二、继续审理原告宋晓华与被告袁纯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判员 权英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蔺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