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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81民初390号

宋晓华与袁纯余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晓华;袁纯余;徐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81民初390号

原告:宋晓华,女,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代理人:迟殿武,蛟河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纯余,男,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徐杰,女,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宋晓华与被告袁纯余、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晓华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徐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晓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宋晓华撤回起诉。

二、继续审理原告宋晓华与被告袁纯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判员  权英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蔺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