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终3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路中段(福新中路**)。
法定代表人:余丽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壁,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志伟,男,汉族,1993年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上诉人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志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8)闽0111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榕霞
审判员 林 伟
审判员 谢 芬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郑芬芳
书记员薛初曦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