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581执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海林,男,1982年3月31日生,汉族,高平市人,现住高平市,农民。被执行人苏小根,男,1958年8月12日生,汉族,高平市人,现住高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平市人民法院(2018)晋0581民初125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小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小根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86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骥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丽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