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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581执331号之一

魏海林与苏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魏海林;苏小根

裁判文书全文

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581执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海林,男,1982年3月31日生,汉族,高平市人,现住高平市,农民。被执行人苏小根,男,1958年8月12日生,汉族,高平市人,现住高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平市人民法院(2018)晋0581民初125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小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小根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86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骥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丽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