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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7刑初33号

方飞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望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方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827刑初33号 公诉机关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飞,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安徽省望江县。被告人方飞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被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望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爱明,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刑诉[2019]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飞及其辩护人陈爱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方飞驾驶其白皖H×××××2号众泰车,陈某围周某辉、陈森泽三人一起前往宿松县附近购买冰毒,后被告人方飞容陈某围周某辉、陈森泽三人在其车内吸食冰毒。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方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偶犯,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方飞驾驶其白色皖H×××××号众泰车,与陈某、周某、陈森泽三人一起前往宿松县附近购买冰毒,后被告人方飞容留陈某、周某、陈森泽三人在其车内吸食冰毒。2018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方飞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人陈某、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车辆信息,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被告人方飞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飞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方飞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方飞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国家毒品管制制度,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利,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郑响应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 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