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
法定代表人:刘蘭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许帆,女,汉族,1993年9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许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裁字第0E03361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895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2019年1月2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9年1月30日通过传票传唤被执行人许帆,其未按约定时间到院;4、2019年1月31日电话联系不上被执行人;5、2019年3月11日在限高系统限制被执行人许帆高消费;6、2019年3月11日再次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7、2019年3月12日因被执行人许帆未按规定向我院报告财产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2019年3月13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郑州市**和平路**楼**查无此人;9、2019年3月18日再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许帆未果;10、于2019年3月20日通过电话向申请人告知以上执行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发现其他财产线索再向我院提起恢复执行。截止目前,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 明
审判员 马 刚
审判员 杜文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常城
书记员曹雪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