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104刑初32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超,男,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8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检未检刑诉【2018】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超犯强奸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31日5时许,在长春市绿园区某时尚入住宾馆内,被告人马超以请吃饭为名将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曲某某带出宾馆,之后以带被害人看动物、划船等哄骗被害人,并于2018年7月31日10时许,将被害人曲某某带至长春市朝阳区某宾馆内,被告人马超明知被害人系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患者而采用按压控制等方式,强行与被害人曲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经鉴定,被害人曲某某涉案时精神状态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被告人马超辩称:我全程没有发现曲某某精神发育迟滞,曲某某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31日5时许,在长春市绿园某时尚入住宾馆内,被告人马超以请吃饭为名将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曲某某带出宾馆,之后以带被害人看动物、划船等哄骗被害人,并于2018年7月31日10时许,将被害人曲某某带至长春市朝阳区某宾馆内,被告人马超明知被害人系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患者而采用按压控制等方式,强行与被害人曲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经鉴定,被害人曲某某涉案时精神状态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马超的供述,被害人曲某某的陈述,证人曲某1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超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超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晓静
人民陪审员 郑晓蕾
人民陪审员 田跃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