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623执1084号

张改良、陈江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改良;陈江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623执1084号

申请执行人:张改良,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

被执行人:陈江山,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 申请执行人张改良与被执行人陈江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9)闽0623执1084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勇军

审 判 员  刘文勇

代理

审判员  杨福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凤华 附注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