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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1171号

相某1与徐某、平凉市乐居房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相某1;徐某;平凉市乐居房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1171号

原告:相某1,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某2。系相某1父亲。

被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系徐某外公。

被告:平凉市乐居房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

原告相某1诉被告徐某、平凉市乐居房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筱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银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