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1171号
原告:相某1,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某2。系相某1父亲。
被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系徐某外公。
被告:平凉市乐居房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
原告相某1诉被告徐某、平凉市乐居房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筱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银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