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3民初56号
原告:安吉县振兴米面厂,住所地安吉县梅溪镇武康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3MA29JPKAXD。 代表人:陈正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元成,男,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吉递铺中瑞环保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双溪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3MA2F68RW2L。 代表人:王国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县振兴米面厂与被告安吉递铺中瑞环保设备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吉县振兴米面厂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县振兴米面厂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吉县振兴米面厂撤诉。 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县振兴米面厂负担。
审判员 李云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宁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