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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8526号

徐福文与黄秀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福文;黄秀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8526号

原告:徐福文,男,汉族,1954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向明,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010198554。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丽,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1988479。

被告:黄秀满,女,汉族,1982年5月20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原告徐福文与被告黄秀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徐福文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福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74元,由原告徐福文负担。

审判员  王冬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春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