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8526号
原告:徐福文,男,汉族,1954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向明,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010198554。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丽,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1988479。
被告:黄秀满,女,汉族,1982年5月20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原告徐福文与被告黄秀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徐福文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福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74元,由原告徐福文负担。
审判员 王冬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春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