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4执315号申请执行人陈烁,男,汉族,1986年9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涂鹏飞,男,汉族,1971年9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申请执行人陈烁与被执行人涂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8)湘0104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烁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涂鹏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14日、2019年3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1月14日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9年3月7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19年3月7日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2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涂鹏飞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3月14日将被执行人涂鹏飞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98767.25元(包含执行费2839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98767.2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开岁
审判员 陈文忠
审判员 姚 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赵云冲
书记员王榕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