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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82民初1194号

张德雨与王维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德雨;王维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82民初1194号

原告:张德雨,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云,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维江,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军,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德雨与被告王维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德雨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张德雨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德雨负担。

审判员  刘学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