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82民初1194号
原告:张德雨,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云,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维江,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军,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德雨与被告王维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德雨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张德雨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德雨负担。
审判员 刘学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