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83民初608号
原告:德惠市龙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王春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国宇,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石华兴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柳立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龙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磐石华兴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德惠市龙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德惠市龙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5.00元由德惠市龙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薛冬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付纯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