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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3财保38号之一

熊春娣、韩楚红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熊春娣;韩楚红;杨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3财保38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吴伟,男,199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北省汉川市,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

申请人:熊春娣,女,195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被

申请人:韩楚红,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红安县。

被

申请人:杨柳,女,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吴伟与被申请人熊春娣、韩楚红、杨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9)鄂0103财保3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熊春娣、韩楚红、杨柳名下价值人民币109425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吴伟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吴伟与被申请人熊春娣、韩楚红、杨柳已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吴伟要求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韩楚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家村支行62×××19账户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