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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25执239号

贾俊明与庞共和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俊明;庞共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25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贾俊明,男,汉族,1961年10月28日生,陕西省延安市人,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庞共和,男,汉族,1961年10月4日生,陕西省子洲县人,住子洲县。 申请执行人贾俊明与被执行人庞共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5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庞共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贾俊明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庞共和就案件款已私下全部履行到位,申请执行人贾俊明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经审查,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该案已结。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5执2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米晓梅

审 判 员 乔冬梅

审 判 员 党飞雄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