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25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贾俊明,男,汉族,1961年10月28日生,陕西省延安市人,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庞共和,男,汉族,1961年10月4日生,陕西省子洲县人,住子洲县。 申请执行人贾俊明与被执行人庞共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5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庞共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贾俊明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庞共和就案件款已私下全部履行到位,申请执行人贾俊明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经审查,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该案已结。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5执2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米晓梅
审 判 员 乔冬梅
审 判 员 党飞雄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