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冀0983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黄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黄骅市渤海路**。法定代表人孔令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于小刚,黄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王国明,男,1972年8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执行人黄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黄骅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交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黄国土罚决字[2012]第齐-02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黄国土罚决字[2012]第齐-02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2年5月28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决定书第一项内容责令被申请执行人限期改正或治理;第二项内容并处罚款32000元整(大写叁万贰仟元整)。2012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黄国土罚决字[2012]第齐-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黄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国土罚决字[2012]第齐-02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上述处罚决定中责令被申请执行人限期改正或治理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的罚款32000元整(大写叁万贰仟元整)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华卫
审 判 员 王景峰
人民陪审员 于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思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