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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09民初300号之一

北京慧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慧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09民初300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高建生,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华,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欢,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北京慧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张镇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兵,总经理。高建生诉北京慧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9)冀0609民初3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慧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68767元,期限为一年。高建生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建生自愿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北京慧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8767元的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高建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增楼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胡少华

书记员赵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