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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行审65号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红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红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783行审65号 申请人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东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吕良勇,局长。 被申请人金红花,女,汉族,1968年10月19日出生,住东阳市。 申请人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6月4对被申请人金红花作出东土资罚字(2018)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6.3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6.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申请人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7月11日向被申请人金红花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人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土资罚字(2018)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2项内容。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东土资罚字(2018)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2项内容。 二、东土资罚字(2018)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2项内容由东阳市巍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凤鸣

人民陪审员  陈齐金

人民陪审员  葛 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代

书 记员  徐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