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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4执254-3号

刘秋菊与杨丽、赵永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秋菊;杨丽;赵永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4执254-3号

申请执行人:刘秋菊,女,汉族,出生1962年07月15日,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杨丽,女,汉族,出生1974年02月23日,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赵永刚,男,汉族,出生1976年02月06日,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刘秋菊与杨丽、赵永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永刚在中国工商银行正阳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永刚在中国工商银行正阳县支行的xx元存款账号62172317xxx********。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史学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华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