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03民初665号
原告:厦门豪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文北路**福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550998311M。
法定代表人:胡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宽,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郑添顺,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原告厦门豪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与被告郑添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厦门豪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豪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以郑添顺已付清涉诉所欠物业管理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豪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豪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宝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杨晓敏
书记员孙清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