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1858号
原告:胡顺艺,男,199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东路金科财税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4428713M。
负责人:王存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顺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海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