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0302民初840号

鸡西市鸡冠区鹏达运输队与高胜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鸡西市鸡冠区鹏达运输队;高胜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302民初840号

原告:鸡西市鸡冠区鹏达运输队,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经营者:苗其明,队长。

被告:高胜攀,男,36岁,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鸡西市鸡冠区鹏达运输队与被告高胜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鸡西市鸡冠区鹏达运输队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市鸡冠区鹏达运输队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鸡西市鸡冠区鹏达运输队撤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鸡西市鸡冠区鹏达运输队负担。

审判员  李小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