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81民初1273号
原告:于元东,男,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告:邢振军,男,1974年9月14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原告于元东与被告邢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于元东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元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元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4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乔文彬
审判员苗得志
审判员 曹 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佳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