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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81民初1273号

于元东与邢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元东;邢振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81民初1273号

原告:于元东,男,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告:邢振军,男,1974年9月14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原告于元东与被告邢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于元东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元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元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4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乔文彬

审判员苗得志

审判员 曹        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佳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