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1422执610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 被执行人梁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乙。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某某、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辽1422民初10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大额的存款,后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并无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相关财产信息,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本院无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2018)辽1422民初10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国庆
代理
审判员王君强
代理
审判员华正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