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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8民初1454号

重庆市万州区汪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巫溪分公司与陈永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汪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巫溪分公司;陈永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8民初1454号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汪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巫溪分公司,住所地巫溪县滨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095667536M。

负责人:王玉兵,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永清,男,1968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汪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巫溪分公司与被告陈永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汪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巫溪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从2015年7月20日至2018年12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公共能源费、垃圾处置费等共4437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7日,本公司与滨河国际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巫溪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同时在业主接房时又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均约定了被告物业管理费、公告能源费等相关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年提前半年或一年前履行缴纳义务)。被告2015年8月起就没有履行缴纳物业管理费、公共能源费等相关费用,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起诉来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书面催交是受理的前置程序,这也有利于强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构建和谐的物业服务关系,促进纠纷及时化解,节约司法资源。本案中,原告未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催收服务费而直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汪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巫溪分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卢 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宗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