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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民初2365号

梁功军、熊开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功军;熊开兰;熊开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9001民初2365号

申请人:梁功军,男,195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

申请人:熊开兰,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

申请人:熊开荣,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申请人梁功军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熊开兰、熊开荣名下价值5000元以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熊开兰、熊开荣名下价值5000元以内的财产。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办理变卖、变更、转让、过户、抵押等手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红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卫征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