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02民督20号
申请人:吉林市帝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昌邑区东昌25号楼1层2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满
被
申请人:历纯华,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人吉林市帝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历纯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于2019年2月22日发出(2019)吉0202民督2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历纯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支付令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已无法送达债务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9)吉0202民督2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吉林市帝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历建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