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4727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锋、王康佳,河南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丁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节,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玉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被执行人):王倩倩。
第三人(被执行人):张智霖。
原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逸、第三人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王倩倩、张智霖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28元,减半收取计4514元,由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超
审判员 鲁金焕
审判员 季士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红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