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2民初727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住所地:市中区。
负责人:张某某,行长。
被告:杨某某,男,1983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刘某,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枣庄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某某**楼东1-3。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告杨某某、刘某、枣庄某某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2月0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方泉
人民陪审员 龚德宝
人民陪审员 高西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