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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2民初727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杨某某、刘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杨某某;刘某;枣庄某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2民初727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住所地:市中区。

负责人:张某某,行长。

被告:杨某某,男,1983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刘某,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枣庄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某某**楼东1-3。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告杨某某、刘某、枣庄某某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2月0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方泉

人民陪审员  龚德宝

人民陪审员  高西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