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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102民初1453号

秦四海与隋仕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秦四海;隋仕庆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1453号

原告:秦四海,男,197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隋仕庆,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四海与被告隋仕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缴纳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长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