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1453号
原告:秦四海,男,197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隋仕庆,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四海与被告隋仕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缴纳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长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