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221民初84-2号
原告:杨八妹,女,汉族,1966年5月2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中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尹湖伟,男,汉族,1989年1月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原告杨八妹女婿。
被告:李涛,男,白族,1988年8月1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
负责人:李红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飞,男,汉族,1989年12月2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沅陵县。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员工。 原告杨八妹与被告李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杨八妹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八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八妹撤诉。 案件受理费719元,减半收取359.5元,由原告杨八妹负担。
审 判 员 肖建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
书记员 梁 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