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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12执6150-1号

西安市未央区金萨特水暖器材经销部与许兆祥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金萨特水暖器材经销部;许兆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金萨特水暖器材经销部与许兆祥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2执6150-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金莎特水暖器材经销部。 经营者:蔡海风,总经理。

被执行人:许兆祥,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金莎特水暖器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许兆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139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许兆祥名下有车辆一辆,本院已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其消费,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元

人民陪审员 郭金山

人民陪审员 孟小燕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叶 飞 打印人:叶飞 校对人: 张春宁 送达时间 2019年 月 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