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6495号
原告:郑良强,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勇,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婉滢,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华忠,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告:宗仁会,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郑良强与被告洪华忠、宗仁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良强于2019年3月12日领取《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一直未按照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郑良强应在领取《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后,其未交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世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郭鹏飞
书记员 蒲忠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