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3318号
原告:四川通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3号。
法定代表人:迟宁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亮,系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昱昙,女,汉族,1978年2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四川通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昱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通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通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采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