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02执35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金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高新区关王庙街与107国道交叉口路西。负责人刘海华,经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华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与中华路交叉口路西。法定代表人郑腾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鸿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徐淳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淳鸿,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郑腾辉,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金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鸿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徐淳鸿、驻马店市华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郑腾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执行。依据(2017)豫1702民初8681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驻马店市华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返还借款15000000元并从2016年3月21日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及复利至还清借款时止(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徐淳鸿、郑腾辉应对15000000元借款及罚息和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被告驻马店市华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可依法以拍卖、变卖被告驻马店市鸿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驻马店市驻蚁公路北侧、蚂蚁山南坡的驻马店市鸿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将债权转让给驻马店市金鼎商贸有限公司,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裁定变更驻马店市金鼎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继受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在(2017)豫1702民初868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三、向房产信息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查明其名下无房产。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查封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鸿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驻蚁公路北侧、蚂蚁山南坡的土地,本院对该土地予以轮候查封,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暂无法处置。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豫1702执35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鸿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徐淳鸿、驻马店市华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郑腾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金鼎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