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执8320号 申请执行人程海棠,女,1990年3月6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唐加林,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 本院在执行程海棠与唐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为18个月,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1322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和解协议,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华伟
审判员 杨光阳
审判员 何占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