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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22执8320号

程海棠与唐加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海棠;唐加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执8320号 申请执行人程海棠,女,1990年3月6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唐加林,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 本院在执行程海棠与唐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为18个月,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1322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和解协议,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华伟

审判员  杨光阳

审判员  何占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