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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行审57号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阳市南马镇华西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阳市南马镇华西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783行审57号 申请人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东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吕良勇,局长。 被申请人东阳市南马镇华西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东阳市南马镇华西村/div> 申请人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6月20日对被申请人东阳市南马镇华西村村民委员会作出东土资罚字(2018)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40.4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40.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责令对非法占用的540.4平方米土地限期恢复土地原状;4、对非法占用540.4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1元的罚款,共计11348元。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6月26日向被申请人东阳市南马镇华西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人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土资罚字(2018)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2、3、4项内容。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具有强制执行的内容但客观上无法强制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执行申请。 如对裁定有异议,可在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吴凤鸣

人民陪审员  金洪进

人民陪审员  葛 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代

书 记员  徐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