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30民初576号
原告:王士辉,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杰,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建良,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恩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士辉与被告蔡建良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王士辉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士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194.0元,减半收取计2,597.0元,由原告王士辉负担。
审判员 房秀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