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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30民初576号

王士辉与蔡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士辉;蔡建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30民初576号

原告:王士辉,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杰,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建良,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恩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士辉与被告蔡建良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王士辉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士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194.0元,减半收取计2,597.0元,由原告王士辉负担。

审判员  房秀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