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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财保141号

冯梓皓、纪帮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21-07-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当事人
冯梓皓;纪帮德;刘志华;纪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财保141号

申请人:冯梓皓,男,199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浩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纪帮德,男,195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

申请人:刘志华,男,195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

申请人:纪军,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申请人冯梓皓于2019年3月12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纪帮德、刘志华、纪军名下价值人民币3266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冯梓皓以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2019年3月20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提请函、财产保全担保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梓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纪帮德、刘志华、纪军名下价值人民币3266000元的财产(具体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财产清单所列财产为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冯梓皓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文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