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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1481执1396号

申请人佟明鉴与被申请人周剑英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佟明鉴;周剑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1481执1396号

申请人:佟明鉴,男,1964年11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兴城市。

被执行人:周剑英,女,1975年12月18日生,住兴城市。申请人佟明鉴与被申请人周剑英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辽1481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佟明鉴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股票等财产查询。并向被执行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山

审判员  杨晓东

审判员  徐国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莹兴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辽1481执1396号

申请人:佟明鉴,男,1964年11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兴城市广场东路**楼****。身份证号:2114811964********。

被执行人:周剑英,女,1975年12月18日生,住兴城市,住兴城市南关宏大冷冻厂院内v>身份证号:2114211975********。申请人佟明鉴与被申请人周剑英借贷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辽1481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佟明鉴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股票等财产查询。并向被执行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忠山

审判员杨晓东

审判员徐国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冯莹合议庭笔录时间:2019年3月20日地点:执行局办公室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王忠山

审判员杨晓东

审判员徐国峰案件执行员:谢振东记录:张静琪王忠山: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徐国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合议庭意见:(2018)辽1481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合议庭成员签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