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民终5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浪漫之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大学路、政通路升龙国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395618402L(1-1)。
法定代表人:苑峰,董事长。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苑峰,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满满、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丹,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汉民,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郑州市。
原审
被告:河南御之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用代码914101043416800088。
法定代表人:雷秋素。
原审
被告:河南盛苑婚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91410100791940620A(1-1)。
法定代表人:苑峰,董事长。上诉人河南省浪漫之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苑峰因与被上诉人杨汉民,原审被告河南盛苑婚庆城有限公司、河南御之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省浪漫之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苑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满满、何丹丹,被上诉人杨汉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浪漫之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苑峰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罔顾客观事实将被上诉人的“碰瓷”讹诈认定为劳动关系是对上诉人合法权利的严重侵害。(一)、本案的客观事实是上诉人苑峰与被上诉人杨汉民因为大喜城项目结识(因为苑峰大喜城项目要租赁升龙公司房屋,因工作需要与在升龙公司工作的杨汉民结识)。后来杨汉民被升龙公司开除,于是杨汉民找到苑峰询问能否安排个工作,苑峰明确表示公司规模小暂时没有合适的岗位,如果杨汉民能利用自己的人脉关系找到合适的项目双方可以合作。杨汉民中间介绍了几个项目都没成功,最后杨汉民联系上了长通家居项目,本来计划着双方合作运作,结果杨汉民却背信弃义抛开苑峰独自与长通家居的老板合作去了,为此双方关系彻底闹掰。后来杨汉民又被长通家居给抛弃了,其就掉过头来找苑峰索要之前所谓的工资。以上背景情况上诉人在庭审中多次向法官释明并记入笔录,一审法官却不顾客观证据与上诉人的陈述,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完全错误。(二)、一审法院据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邮件上的文字系被上诉人PS伪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邮件上根本就没有所谓的“汉民,你是河南浪漫之都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人,你不要担心,你每个月1万块钱,我会给你,现在公司紧张先”。关于这一点上诉人在一审法庭上多次申明该邮件上的文字系被上诉人伪造并要求追究被上诉人伪造证据的刑事责任,一审法官在庭审中也当庭登陆被上诉人的邮箱查看该邮件(庭审中被上诉人对于法官要求登录其邮箱核实一直推三阻四),证实确实是没有该段文字,但一审法官竟然相信被上诉人关于该段文字已被上诉人删除的无理辩解。且不说被上诉人用PS后的打印件伪造证据的刑事责任,即使是从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上来讲,经核实被上诉人的原件没有该段文字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如上所述,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严重违反证据规则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自由裁量权,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正当合法权利。杨汉民辩称,第一,自己的证据是非常充分的,是连锁证据,包括录音、对话、或QQ邮件等,是完整的证据链。其在一审申请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但是一审法官也示明过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第二,河南省浪漫之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欠七八个人的工资没有支付,这个都是有录音证据作为支持的,所以说一审法官从法理上讲袒护了上诉人,情理上讲合情合理,所以我没有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汉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及第三人向原告支付工资30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拖欠工资赔偿金30000元共计8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杨汉民与第三人苑峰相识多年。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7月20日期间,原告曾向第三人提供“天津大喜城项目商业计划书”、“中原大喜城婚庆广场商业计划书”、“端午节活动文案”、“工作计划表”等。2018年6月4日,从第三人QQ邮箱向原告QQ邮箱发送了一份邮件,该邮件载明“汉民你是河南浪漫之都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人你不要担心你每个月1万块钱我会给你现在公司紧张先”。2018年8月29日,原告向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日,该仲裁委员会以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条件为由,作出[2018]第38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送达后,原告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原告杨汉民提供的QQ邮箱邮件显示,第三人苑峰承诺每月付给原告10000元,综合全案,鉴于第三人系被告河南省浪漫之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由第三人和被告河南省浪漫之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按其承诺向原告支付2018年5月份、6月份、7月份共计3个月份的费用30000元为宜,原告的其它诉求,证据不力,该院不予支持。被告河南省浪漫之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盛苑婚庆城有限公司、河南御之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三人苑峰关于驳回原告诉求的辩解意见,因其未提供证据佐证,故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1、被告河南省浪漫之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第三人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汉民支付30000元;2、驳回原告杨汉民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河南省浪漫之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第三人苑峰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判决河南省浪漫之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苑峰向杨汉民支付30000元并无不当。综上,河南省浪漫之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苑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省浪漫之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苑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培伟
审判员 赵玉章
审判员 秦 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丰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