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颖与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4613 号
原告:田颖,女,198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楼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郑青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娟,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研,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田颖与被告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颖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颖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郭丽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晨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