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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1民初2680号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珠海支行珠山路分理处与王连湖、董淑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珠海支行珠山路分理处;王连湖;董淑环;滕凯;毛春霞;赵林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1民初2680号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珠海支行珠山路分理处,住所地:青岛黄岛区珠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87596281W。

负责人:李悦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鸣,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王连湖,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董淑环,女,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滕凯,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毛春霞,女,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赵林洲,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珠海支行珠山路分理处诉被告王连湖、董淑环、滕凯、毛春霞、赵林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诉状载明的王连湖、董淑环、滕凯、赵林洲的地址,本院向其送达应诉材料,未查找到王连湖、董淑环、滕凯、赵林洲本人。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亦未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364元,退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珠海支行珠山路分理处。

审判员 陶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