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鲁0785民初1390号
原告:李某1,女,1989年10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被告:李某2,男,1988年6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开庭前进行了调解。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带回婚前个人财产:被子五套、沙发一套、茶几一个、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闹,性格不和,无法沟通,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自愿离婚; 二、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被子五套、沙发一套、茶几一个、洗衣机一台、冰箱一个,原告自愿放弃,归被告所有; 三、原、被告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婚后共同债权、无婚后共同债务,如出现以自己的名义形成的债权及债务由原、被告各自享有和清偿;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台君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邓娇
书记员 单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