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623刑初19号 自诉人陈某1陈某1,男,2015年10月1日出生,住天祝县,住天祝县。 法定代理人吴某1吴某1,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粗识字,住天祝县,住天祝县。 被告人陈某2陈某2,男,1991年4月1日出生,住天祝县,住天祝县。 被告人吴某2吴某2,女,1994年3月4日出生,住天祝县,住天祝县。 自诉人陈某1陈某1法定代理人吴某1吴某1以被告人陈某2陈某2、吴某2吴某2犯遗弃罪,于2019年月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吴某1吴某1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陈某1陈某1法定代理人吴某1吴某1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陈某1陈某1法定代理人吴某1吴某1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劲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