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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623刑初19号

陈某2陈某2、吴某2吴某2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遗弃
当事人
陈某1陈某1;陈某2陈某2;吴某2吴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623刑初19号 自诉人陈某1陈某1,男,2015年10月1日出生,住天祝县,住天祝县。 法定代理人吴某1吴某1,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粗识字,住天祝县,住天祝县。 被告人陈某2陈某2,男,1991年4月1日出生,住天祝县,住天祝县。 被告人吴某2吴某2,女,1994年3月4日出生,住天祝县,住天祝县。 自诉人陈某1陈某1法定代理人吴某1吴某1以被告人陈某2陈某2、吴某2吴某2犯遗弃罪,于2019年月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吴某1吴某1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陈某1陈某1法定代理人吴某1吴某1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陈某1陈某1法定代理人吴某1吴某1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劲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