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091执902号
申请执行人:桑茂香,女,194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执行人:徐光俊,男,199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被执行人:谭阳,199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执行人桑茂香与被执行人徐光俊、谭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1091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徐光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38851.51元;被执行人谭阳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等共计15650.65元。但被执行人均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018年10月30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如下:1、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徐光俊虽有银行存款账户,但账户存款账户余额均不足百元;被执行人谭阳共有银行存款账户13个,账户存款余额均不足千元;2、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证券、股权、公司债权、车辆登记信息;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数额较少,无扣划意义。2018年12月28日,被执行人谭阳主动向本院账户汇入13295元,2019年1月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桑茂香发放了执行款13000元,申请执行人当庭表示被执行人谭阳的赔偿义务已经履行完毕。2018年12月10日、2019年3月19日本院两次通过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光俊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徐光俊名下财产与首次查询结果无异,存款余额均不足百元,无扣划意义。2019年1月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到庭,向其出示了本院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3月7日,本院至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处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3月7日,本院委托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徐光俊户籍所在地的财产情况,未果。2019年1月11日,本院至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徐光俊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徐光俊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徐光俊已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的,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中,本院依法穷尽了执行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091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邢艺瀚 来源:百度搜索“”